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时效性
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关于时效的说法。一般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义务,协议会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权转让协议如何写
股权变更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的内容:
1.主体,需要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转让标的,即在合同中注明转让的是哪家公司的股权,具体的转让的份额是多少。
3.转让股权的每股单价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4.转让股份的交割日。
5.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6.出让方的义务。
7.受让方的义务。
8.协议的生效日。
9.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三、股权转让有哪些条件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3)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n (一)债务已经履行;\n (二)债务相互抵销;\n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n(四)债权人免除债务;\n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n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n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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