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5:12:28 5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现行城乡规划;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须有合法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除拆迁安置用地外均须提供;属分摊面积的须自行找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属独有面积的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摇珠选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电子版须拷贝到收件前台处或通知评估公司发到qygtjck123456@163.com邮箱。

属拆迁安置用地的须提供,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签订合同需要须为txt格式,地图大少须与规划一致。

申请人是个人的,须在宗地图空白处签名盖指模;申请人是企业或单位的,须在宗地图红线的各个角加盖公章。

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个人委托的,除公正委托外,须现场委托。

土地使用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除B项外,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转让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需提交

包括划拨决定书等

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提交

属购房后补办出让、转让的

工商部门盖章

改变用途的和未开发建设的须提供

属分摊面积的

有查封的

转让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已开发建设的,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有抵押的

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须与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办理预审。对申请人材料网上预审,判断是否可以受理,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

3.窗口受理。网上预审通过后,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1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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