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在债务承担中为保证国有资本管理的债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0:34:05 163 人看过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经营企业年金;

2、建立管理运营机构动态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3、向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报告企业年金管理和经营情况。

债务承担的特征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监督受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受托人建立对管理运营机构的动态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有关运营管理机构包括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当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年度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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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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