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双管齐下规范民间借贷。根据相关内容,央行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同时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使其合法化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其中,央行使用了开正门、堵邪路的表述,即形成激励与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其实是对民间放贷机构的认可,使其合法化,也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引导民间放贷机构朝更正规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与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一脉相承。
其中,最为市场关注的是放贷业务许可制。央行认为,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此举也顺应了国际惯例,据悉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而言,本次条例与以往相比放宽了尺度,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但前提是在监管视线之内操作。融360贷款分析师陈莉称。在她看来,要想成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参与者,必须是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据了解,在放贷业务的资金来源方面,监管层给予了多方位的融资渠道,既可运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但同时,非法集资的底线是绝不容踩踏的。
此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注册资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这维持了此前关于实缴注册资本门槛的规定,并没有贸然提高门槛,对行业是个利好,但也加大了竞争。乐钱创始人王炜表示。
而对于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银监会和央行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对此,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由于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没有建立起统一法范,容易造成因准入标准、监管、业务范围不统一的监管风险。因此,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监管标准统一,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行业较为敏感的融资杠杆和税收政策两个问题在此次条例中并未涉及,业内普遍期待后续出台更具突破性的业务细则。
源头监管
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出炉的,还有历时三年多、经过多次修改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前身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五年之久。然而,在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
在总结《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也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据了解,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规定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而在退市方面,也作出了严格的量化规定,即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收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此,业内的共识是,顺应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事实上,由于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态度日趋谨慎,不少实力较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没有新增业务,在此背景下,退市成为必然趋势。
此外,在注册资本方面,相较于《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门槛有所提高。其中,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办法》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
(原标题:管齐下规范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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