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范围及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08:21:33 370 人看过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的具体内容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我国的行政和司法部门会对于违法的公民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果因为一些失误对公民做出错误的处罚时,也是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当事人也是有去权利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会根据受害者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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