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民事行为的禁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15:05 349 人看过

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适用代理;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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