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注册商标转让后转让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商标注册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不享有其商标专用权,不能继续使用。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商标局不批准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转让后多久可以再转让
法律没有规定商标转让后多久可以再转让。当事人可以随时转让,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局不批准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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