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或股权的变动涉及到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不做出明确规定,关系人会议很难通过该重整计划。所谓债权或股权的变动,涉及削减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免除利息、将债权作价入股、股东股份减少等内容,重整计划对此必须明确规定。重整计划在对债权或股权做出削减时,应该对每一类请求权或权益类内的每一项请求权或权益给予同等待遇,但在不同性质及种类的债权或股权之间,可以有所差别。在特殊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前提下可以对某类债权人或股东做出让步,即不削减他们的债权或股权,如法国重整立法规定,重整方案规定的清偿期限或折减对两类债权人的债权不适用,即小额债权和为工资以及劳动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应立刻并不打折扣予以清偿。在重整过程中,如果存在某些债权人或股权人的债权或股权不因重整计划而受到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必须在重整计划中列明。重整人或债权人在指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在削减债权或股权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以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例如,应保证在削减后,债权人依重整程序所得到的分配额不少于他依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清偿额。这样才能有助于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
债权债务的清偿是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所有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草案如不就债权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也无法交付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重整计划应就债权债务偿还的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债务清偿的期限。债务清偿期限在债的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义外,更有诉讼法的效力。若重整债务人提前对部分重整债权人清偿的,为法律所禁止,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优惠。若不按计划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的,则构成对计划的违反,是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计划应对之明确规定。
(2)债务履行担保。这里所指的担保并非指以重整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为重整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整计划应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人及担保权的内容。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应当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
(3)债务偿还条件。重整计划规定对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应当平等,但在不同性质及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在不妨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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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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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是按人数还是债权额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9需要债权人的分组表决。分组表决是指将债权人和股东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小组,各小组的表决采取人数和债权额或股权额双重标准或表决权额单一标准。各组表决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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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30除了楼上说的三种计算方法外,还有就是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驶。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法院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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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人的相关规定知道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91.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问题,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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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人如何提出诉讼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5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己无法搜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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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情况说明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5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