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有关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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