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生效的具体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56:11 140 人看过

1、劳动合同效力的具体内容如下:(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和劳动者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又称营业地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也包括劳动者的身份证。(2)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的客体,即劳动合同中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客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体现,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三)劳动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指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律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纳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者明确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四)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外在形式,是劳动合同制度发挥作用的内在条件,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判断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具体明确的起止日期。即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固定的,如半年、一年、三年等。(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只约定开始时间而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是固定的。(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以完成一定工作或者项目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某项工作或项目的开始日期为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该项工作或项目的结束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结束日期。表面上看,这种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但实际上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因为任何工作或项目都不可能是永恒的,都有一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由于具体日期难以确定,故订立此形式的劳动合同。(5)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为工人制定的,是为工人履行义务而制定的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所从事的岗位(工种),所担任的岗位,在约定的岗位(工种)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以及所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标准。(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是雇主的义务,是为雇主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劳动设施、工具、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

(七)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返还劳动成果、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有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同时,这也是雇主应履行的义务。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8)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又称工厂规章制度,是指员工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行为准则。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它是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的重要内容,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纪律主要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岗位纪律、配合纪律、安全生产纪律、保密纪律等,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的内容一般不需要详细规定,只需原则性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具体纪律由企业在劳动规则中规定。(9)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它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司法责任。这一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体现了公平、平等的劳动权利义务原则。它可以促进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个:

一是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在威胁下,迫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欺诈、威胁、利用他人危险,违反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以这种方式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此外,恐吓、胁迫等其他劳动合同也同样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还包括劳动者。第二,应免除雇主的法律责任和工人的权利。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只规定了自己的权利,而涉及劳动者的条款更多的是义务,没有明确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三,它是v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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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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