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言词证据怎么进行认定,最新言词证据规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51:34 153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的言词证据怎么进行认定,最新言词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1、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2、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3、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这些因素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

4、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如果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这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件时。许多案件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不少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大,如对同一辆车的回忆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确有这样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这样也可以达到证明标准。其实这种有矛盾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排序规则大致是:与被告人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人的证言小于普通证人证言;内容稳定一致的证人证言优于内容不稳定的证言。多个证人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同时就某一情节作证时注意允许合理矛盾的存在,过于一致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低。

(二)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为事件突发而恐慌,产生视觉或听觉错误,这些都会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对被害人陈述审查时,更应注意这些特殊因素。

(三)对被告人供述的认证

被告人供述无疑是言词证据中危险性最大的证据,但它的确是实践中使用最频繁的证据之一,对它如何认证无疑是法官在认证中的焦点。

1、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来承担。以往由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证明自己在取证中没有非法取证行为,肯定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要尽快建立实行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才可能达到此证明标准。这有赖于刑事诉讼法的尽快修改。

2、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据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证据,如被告人抓到后带领侦查机关找到杀人凶器、埋藏的赃物等等,这种先供后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释如何知道的这些信息,就很难推翻。相反,如果是侦查机关先发现了犯罪现场、尸体、凶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后也没有取得任何的新证据,被告人的交代和侦查机关事先取得的证据也完全一致,靠这种印证方式来对被告人口供进行认证的危险性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按照一般规律,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犯罪人,总要交代一些不为其他人包括侦查人员所知的细节,比如当天遇见什么人、碰见什么事情等等,侦查机关一般也都要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取得这些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心证,除非他认为没有取证的必要。总之,先供后证的口供其证明力大于先证后供的口供。

3、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般来说,被告人翻供后会说出一些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这些事实和证据经查证是虚假的,也反证了其翻供的不真实性。但这只能作为法官增强心证的决心,因为被告人可能确实记不清案发当时自己的一些情况,也可能因为紧张有记忆混淆的情况。所以,当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要注意从千头万绪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综合进行判断,还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4、如何对共犯之间的口供进行认证。避重就轻和相互推卸责任几乎是所有共犯口供的共同特点,在区分他们的刑事责任时,要综合案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综合考虑。此外,还要注意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关押,是否有串供可能,他们的供述之间细节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矛盾的存在。要注意共犯如果只有二人就不能互为口供定案,至少应三人以上。死刑案件不适用采用共犯的口供定案。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三、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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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1、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陈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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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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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 更多>

    #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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