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存在合法性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民事案件中,提出要求一方,要对自己认为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要求的合法性;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规则。
但是,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医疗机构呢?下面举例说明:
王某,孕39周时因胎动频繁怀疑胎儿宫内窘迫去某医院待产,医院观察产程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胎儿异常并积极处理,致使胎死宫中,双方发生纠纷。在交涉过程中,王某发现医院有伪造病历的行为。王某将医院告向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
此案例的民事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主要包括:
1.王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即王某到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明;
2.王某因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证据,损害结果包括胎儿死亡及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3.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4.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王某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5.医院提供的病历有伪造现象的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通常的举证规则,以上五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应该全由原告方来承担,但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则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是基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在医疗知识的掌握上相对于患者具有压倒性优势,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整个过程中具有书写病历,进行相应检查及保存相关证据的便利,让患者证明医疗行为有错误存在很大困难,故而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需要就3、4两项进行相反的举证,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其他3项的举证责任在王某,王某需要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和损害后等。另,王某指出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有伪造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伪造病历的证明,患者常常有误区,认为举证责任也是倒置的,只要指出病历存在伪造行为,证明的责任就在医院,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综上,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该项诉讼中,医疗机构分担了部分应由原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医疗机构。按照证据规定,医院只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他事项的证明责任不在医院,还是在患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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