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引发的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8:23:13 323 人看过

拆迁合同协议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梅(化名)等两人均系四川省眉山市富牛镇某村村民,1998年响应原眉山地区行政公署《眉山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在富牛镇某街道附近建设门面房各三层。2014年年底,眉山市人民政府所属派出机构岷东新区管委会以“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实施房屋征收,王某梅两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因为对王某梅两人门面房屋的补偿价格仅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且对其中一人不提供安置房,仅进行货币补偿,王某梅两人对上述补偿方案不认可,遂委托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许,岷东新区管委会和富牛镇政府组织桐坡村村民委员会、富牛镇派出所、城管执法队等单位共计300余人对王某梅两人的门面房进行强制性拆除。

【维权方案】

在**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梅两人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就涉案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尤其对涉案项目是按照何种方式、何种程序开展,涉案土地是否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等核心信息进行调查取证。经**律师多方调查,涉案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也未依照土地征收的方式组织实施。因此律师有理由怀疑涉案项目系非法拆迁行为,为了及时把握涉案项目的操作方式和及时采取维权方案,**律所承办此案的刘*明律师组织业务部的成员进行了详细研讨,最终确定了“三横两纵”组合拳式维权方案。

【维权受阻】

2015年5月6日,**律所刘*明律师就岷东新区管委会和富牛镇政府的强拆房屋行为第一时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定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2015年11月20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两案分别作出裁判,认定王某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岷东新区管委会和富牛镇政府实施了拆除王某梅等两人反顾我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了王某梅等两人的起诉。王某梅等两人对此不服,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2016年4月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王某梅两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胜诉翻盘】

2016年6月7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就该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眉山市作为第一被告对岷东新区管委会参与强拆一事拒不承认,富牛镇政府则认为本案系村委会组织的村民自治行为,其所在单位领导在强拆现场系维持现场秩序安全,并非指挥参与强拆。对此刘*明律师认为王某梅两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两行政机关领导指挥并参与强拆的客观事实,两被诉行政机关虽然对此一再否认,但是并未就其在现场这一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其口头反驳不足以排除其强拆的事实。

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梅等两人主张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岷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强制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人证言和视频等材料,但其提供的照片所指向人员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确定系其主张的岷东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明确岷东新区管委会的哪位工作人员参与强拆行为,故排除了岷东新区管委会管委会参与对王某梅两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王某梅等两人主张富牛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提供了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证实该事实,该证据能够证实富牛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了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且对原告采取了控制措施,虽不能确定富牛镇政府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但可确定富牛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裁判结果】

2016年10月21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9日实施对原告王某梅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人民政府负担。

一起招商引资引发的系列经济纠纷

就像不是所有的婚姻都会幸福一样,发生在东北地区的一项巨额外来投资工程,政府和北京来的投资商因为合同争议不欢而散,引发二三十起诉讼后,已经或者即将进入破产、拍卖程序。

早知道这样,我们不会来的;我们和其他地方政府的同样项目合作,没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谈及此事,投资商北京A集团负责人一声叹息,他们认为合作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管委会等部门不讲诚信,被关门打狗了。

愉快合作表象下暗伏纠纷

2011年3月,池北区主要负责人和A公司签订《投资建设经验池北区集中供热项目协议书》,合同约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由A总投资约人民币2.7亿元,其中当年投资1.5亿。当天,长白山管委会对于该协议优惠政策进行了批复。

对于该合作的初衷与出发点,协议里也写得明明白白:为了加快推进全区节能减排和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提升长白山旅游的整体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双方精诚合作坦诚相待,这肯定会是一则双赢甚至多方共赢的大好事。

双方后来发生争议的条款,主要为:管委会在保证投资方享有集中供热建设经营方面的,国家、省有关各项优惠外,享有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物价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新投资的管网建设费为每平方米50元,其中管委会留10元,供热企业实得40元。

协议同时明确约定:管委会严格按照国家、吉林省和长白山管委会关于供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责任与义务。未经管委会同意,企业拒绝为用户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管委会终止协议,并对供热设施和供暖区域实施临时接管。

在2009年5月,池北区管委会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当时的区委书记、副区长和商务、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就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管网建设费等费用优惠减免问题,进行了研究,确定每平方米25元的供热管网建设费。

2011年6月,长白山管委会研究筹建池北区机制环保砖厂和商业混凝土搅拌厂有关事宜,也是和A合作的项目。

2011年7月,池北区管委会向长白山管委会打报告,请示上级在A公司与兴润供水公司进行重组后,给予政策扶持。

协调不成,劳燕分飞

2011年8月,针对A公司要求调整供热价格的请示,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批复称:不同意,希望该公司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生态、魅力、和谐的长白山多做贡献。

2011年11月,池北区管委会发函A公司,称:A公司擅自张贴公告停止供热行为违约,管网建设费应由供热管理办公室收取,你公司无权收取。根据3月份合同,双方合作协议签订前的已经并网的,不应收取管网建设费。

2011年12月,长白山管委会供热专项调查组出具调研报告,肯定了A公司前期的投入与工作,建议从当月取消池北管委会2009年会议纪要确定的25元标准,所有新建项目一律执行50元。

供热运营1年多后的2012年8月,A公司向池北区建设局书面请示,要求在亏损1500万元情况下,进行价格调整。

2012年11月,A公司书面请求池北区委,要求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热价不足以补充政策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热力企业(单位)实习临时性补贴,这条国家相关产业补贴政策,给予A热力1000万补贴。

2012年12月,池北区管委会答复A公司要求解决经营困境的方案称:周边县市和省内均无对亏损供热企业补贴的做法;对于建设部的文件,吉林省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同意给予500万元燃煤款无力支撑下去的A公司回函池北区管委会,要求解决补贴等问题,否则将退出当地供热市场。

2012年12月30日,池北区管委会书面告知A:因为存在低温供热等行为,导致用户多人次上访;当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名职工;下欠货款导致锅炉停止运行,当天无法保证正常供热,于是决定临时接管一个月。

2013年6月,池北区管委会决定延长临时接管期,到下一供暖期结束。

2013年7月,池北区和A双方协商同意对A公司在本地投资,提出合理合法数额协商确定补偿。

2014年7月,A公司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额1.6亿进行补偿,而管委会认为是1.03亿。

2014年7月,池北区管委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没有收购A资产的义务。因为该公司不同意管委会给予A资产补偿的意见,管委会建议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为亏损严重,政府也不给调整价格和给予补贴,我们于是向银行贷款4000万,在还能正常运转情况下,2012年12月,池北区却强行接管了项目,无偿使用我的资产3年多,每年亏损却高达2000多万。今年,A公司书面向有关媒体投诉称,如果没有妥善解决,我们将前往省纪委、中纪委举报此中涉嫌腐败问题。

律师:管委会违约,公众:希望公平处理

媒体前些天来到长白山管委会,发现不少此案债权人在政府门口,打横幅上访维权。

发稿前,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就此案发表了相关意见,他们认为:池北区管委会存在严重的违约责任。

媒体了解到,现今A公司破产案已由延边中级法院受理,正在处理过程中。

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联系上池北区管委会和长白山管委会核实全面情况,也希望他们能够说明全部事件真相,妥善处理这一敏感纠纷,切实维护好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切身利益,为吉林和长白山的招商引资工作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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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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