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上诉不加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34:05 100 人看过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由被告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或者是代理律师提起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共犯的案件只有部分罪犯上诉的,那么不管是未上诉还是没有上诉,这个案件的共犯均不能加重刑罚。共同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罪犯提出抗诉,那么对其他一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加重刑罚,这些就是上诉不加刑的范围。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立法吸收和确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刑事二审制度中适用。再次,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

1、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

2、被二审法院依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3、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前述三种情形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可以突破。由此可见,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条件的不加刑。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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