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衽,由单位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因工伤残或死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伤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厦门市辖区内的(1)企业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3)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4)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三、工伤保险范围有哪些?
参保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在本单位进行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2、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
3、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
4、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
5、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6、上下班时间按政党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7、因公外出或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8、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
9、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保险基金如何征集与管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的工作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和危险程度,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2%由单位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单位在录用人员后,应及时将其基本情况造册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缴交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的个人不得挪用。
五、发生工伤事故后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1、抢救伤员;
2、保护事故现场;
3、快报:立即(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用电话、来人或书面送达等方式报告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出差在外的,最迟应在发生事故的5日内报告)。
此外,15日内须报送(厦门市工伤事故报告表)。
对事故拖延报告或破坏事故现场,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部门将依法处罚。
六、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向哪些部门报告?
1、向所投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按原规定向所属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即市局企业向市劳动局报告,区属企业或私营企业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报告);
3、向主管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往哪里就医?
1、送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抢救治疗;
2、送附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后再送往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送非指定医院抢救治疗,但须报经社会中心同意,并由指定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和诊断。
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是:第一医院、中山医院、湖里医院、杏林医院、集美医院、开元区医院、思明区医院、同安县医院、解放军第174医院。
八、工伤医疗费用有哪些?有何规定?
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前的急救费、治疗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和住院费。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其医疗费用应按公费医疗报销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九、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向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鉴委办公地点设在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职工的医疗终结和诊断结论须由市劳鉴委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
市劳鉴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是:第一医院、中山医院、湖里医院、杏林医院、集美医院、开元区医院、思明区医院、同安县医院、解放军第174医院;市防疫站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市中医院为疾病诊断机构。
申请鉴定所需材料,可向劳鉴委办公询问,并领取所需表格。
十、谓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什么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我市听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依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执行。
《鉴定标准》将伤残类型分为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精神科、职业病内科等十三大类,每一类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均分为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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