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海珍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59 445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海珍,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邵阳市北塔区江北供销社31号。200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8日刑满获释。2009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海珍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申新国、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因需补充侦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09年5月15日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菊出庭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海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曾海珍伙同陈飞鸽(已判刑)、“大伢子”、“刘志能”(在逃)相约到隆回县城偷车。到隆回县城后,四人在一家网吧上网到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曾海珍及陈飞鸽、“大伢子”、刘志能等四人窜至隆回县城沿江大道五马桥地段段有权屋前,将段有权停放在其屋前的一台湘E32715白色奔驰面包车盗走。2006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曾海珍与陈飞鸽开湘E32715车去邵东时,在邵东县范家山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陈飞鸽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海珍潜逃。所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退回失主。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海珍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曾海珍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同案人陈飞鸽的供述;被害人段有权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说明;本院(2007)隆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曾海珍及陈飞鸽、刘志能等人于2006年12月9日盗窃作案,隆回县公安局于2006年12月10日立案侦查,2007年8月22日对曾海珍上网追逃。该次做案后,被告人曾海珍又于2007年3月8日伙同他人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620元,于2007年7月26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8日被告人刑满获释。因涉嫌本案,被告人曾海珍于2009年2月18日在杭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查获经过》;双清区人民法院(2007)双清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海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海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海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曾海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曾海珍系主犯,被告人曾海珍当庭辩解认为其没有提出犯意,提出犯意的是陈飞鸽,在实施盗窃时,其在旁边望风,不构成主犯,是从犯。经查,被告人曾海珍及陈飞鸽、“大伢子”、刘志能四人共同盗窃作案,陈飞鸽已被本院判处刑罚、“大伢子”、刘志能两人尚在逃。被告人曾海珍供述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的是陈飞鸽,具体实施偷车行为的是陈飞鸽和“大伢子”,其只在旁边望风,同案人陈飞鸽供述是被告人曾海珍提出犯意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能够证明被告人曾海珍是主犯的证据只有同案人陈飞鸽的供述,故认定被告人曾海珍是主犯,证据不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被告人曾海珍辩解认为其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海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海珍本次犯罪作案后,于2007年3月8日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被双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应对被告人曾海珍本次盗窃作案予以定罪量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海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曾海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曾宪锋

审判员申新国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赵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3-06-11
    438人看过
  • 被告人徐海明、杨爱军、秦付成、李海军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扒窃,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爱军,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秦付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海军,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
    2023-06-11
    442人看过
  • 被告人范芳勇、文玉民、范芳斌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芳勇,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乐阳村1组2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文玉民,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文仙村3组3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范芳斌,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乐阳村1组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芳勇、文玉民、范芳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
    2023-06-11
    299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 被告人宋治国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治国,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治国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梅英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盗窃罪2007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宋治国伙同宋新会、宋丙伟、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扳手、钳子窜至安阳市安楚路中段中崇义村对面废品站内,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此处的三辆卡车上的六块汽车电瓶撬开盗走。经评估,六块汽车电瓶价值1260元。2、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治国在安阳市北关区中崇义村刘某某家,因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后宋治国从该村委会东侧“双汇冷鲜肉店”拿来一把尖刀,在刘某某家东侧50米处持刀将
    2023-06-11
    432人看过
  • 被告人谭永华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永华,男,土家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东县水布垭镇苦竹溪村12组。2006年因盗窃罪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0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5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永华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书记员刘海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谭永华从荆门市沙洋县范家台监狱刑满释放后回到巴东县城,当晚21时许,谭永华采
    2023-06-11
    345人看过
  • 被告人许明福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围龙坝村六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福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明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明福伙同谭文宇(已判刑)携带钢锯窜至巴东县水布垭镇,锯断该镇三友坪村至顾家坪村的过江正在使用的型号为φ200的公用通信光缆线5
    2023-06-11
    288人看过
  • 被告人寇先才盗窃案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先才,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码:51232219690712527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家住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3组。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先才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寇先才在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1组,见李勇家坝子停放有一辆红色新感觉150型摩托车,遂起盗窃之心。当晚10时许,被告人寇先才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失主李勇。另查明,被告人
    2023-06-11
    133人看过
  • 被告人周为新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为新,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周祠村5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8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为新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11月25日21时,被告人周为新在水布垭镇三友坪集镇清江网吧一楼将龚启松的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偷走,价值5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为新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长阳县公
    2023-06-11
    78人看过
  • 被告人孟凡月、陈攀、程来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月,男,1987年6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攀,男,1986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来富,男,1987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月、陈攀、程来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凡月、陈攀、程
    2023-06-11
    140人看过
  • 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益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红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谭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大兴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益军、谭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窜至攸县城关镇福泰房地产开发有
    2023-06-11
    226人看过
  • 被告人唐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风云网吧”卡座睡觉,王某某上厕所时看到网吧厕所旁第一个卡座内张某某靠在卡座沙发上睡觉,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王某某将此
    2023-06-11
    407人看过
  • 刘海龙、肖友祥犯盗窃罪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龙,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黄土铺镇明星村第5村民小组。200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9年2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9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汤保华,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友祥,绰号“小胖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黄土铺镇塘山村第1村民小组。2000年11月8日因抢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3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9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
    2023-06-11
    36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曾因盗窃罪被判缓刑的有犯罪记录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7
      正常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消除。不管是监外执行,还是缓刑执行,那怕是判处管制或单处罚金,犯罪记录都是不能消除的。这个记录将保存终身。 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
    •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处罚标准不一样吗?共同盗窃犯罪的处罚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
    • 被关押在海淀的盗窃罪犯属于什么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7
      属于侵犯财产类案件。盗窃罪数额较大1千-1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1万-6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6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罪和盗窃犯罪一样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盗窃罪和销赃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销赃罪”已经最新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