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的证据责任应如何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3:00:32 68 人看过

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1、法官直接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中尸检的举证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未尸检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医院提出进行尸检,而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又不愿签字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尸检工作不能进行。这种情况造成的尸检不能,不应认定是医院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二是患者死亡后,医院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有权选择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关知识,也没有提出尸检要求,这种导致尸检不能的情况,医院应负有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那么,对于尸检不能的举证责任该归谁呢笔者认为,第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纠纷的侵权诉讼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方仍应负有最初提供医患关系、损害事实、损失多少的举证责任,只有患方完成这部分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才改由医院承担,而此时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所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能简单地演变成医疗纠纷侵权案件适用于推定过错原则。具体到尸检的过程,既然患方对死因有异议,医院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那么对尸体有处理权的近亲属应当配合尸检的进行,尸检报告就成为患方应当举证和提供的原始资料。当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而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任何部门都不能仅依据病历就得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八条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应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检。

另外,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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