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05:19:17 222 人看过

一、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包括什么

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继承人以非法手段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情节严重的;

4、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能继承遗产的子女包括什么

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享有与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如收养关系不合法,养子女则不具备法定继承权,另立遗嘱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除外。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资格一般是以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为判断标准。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具体表现在: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3)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另一个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在: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如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抚养符合上述要件,则可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有效的放弃继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2、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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