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违约方为何选择自我了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6:00:20 168 人看过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

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成立后,有关债权债务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即使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即不能产生权利,也不能产生义务。合同原则上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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