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3:20 358 人看过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将采取有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计费方式。

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而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还将有两种管价形式,即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此,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临时最大业主,由其通过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购房者作为真正业主由于没有参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只能被动接受,容易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而新《办法》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该负责人说,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在《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记者看到,此次标准将原本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划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中共分为五个级别,符合20个硬性标准的为一级,其收费标准为每月0.7元/平方米;二级每月0.25/平方米;三级每月0.15元/平方米;四级每月0.1元/平方米;五级每月0.05元/平方米。

在“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中,达到8条硬性标准的为一级,其每月收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达到7条硬性标准的为二级,其每月收费标准为0.25元/平方米;三级每月0.18元/平方米;四级每月0.08元/平方米;五级每月0.04元/平方米。

在“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中,一级收费标准为每月0.8元/平方米;二级为每月0.35元/平方米;三级为每月0.3元/平方米;四级为每月0.1元/平方米;五级为每月0.05元/平方米。而“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中,一级每月的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二级为每月6.5元/平方米;三级为每月3元/平方米;四级为每月2元/平方米;五级为每月1元/平方米。

另外,《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进行了明确的收费划分。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为最高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销售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新规定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新规定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规定在不超过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如何收取一直是市民最为关注的,因为目前岛城安装电梯的住宅物业有多层、小高层和高层,电梯的型号、产地各异,二次供水增压方式不同,水泵的类型也不同;每个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要求对这些设施的维保方式和维保费用也不相同;若采用政府管价形式容易造成不合理现象。

该负责人说,此次重新制定的《办法》规定,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而电梯和二次供水费具体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运行成本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定的详细情况,请登录青岛市价格信息网(http://wjj.qingdao.gov.cn)查询。

相关: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半岛都市报记者周鹏徐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2023-06-10
    190人看过
  • 杭州市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健全完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14号)和《杭州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9〕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五城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第三条(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涵义)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为小区住户提供基本的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小区内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停车秩序维护服务、共用设施维保服务、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小区内道路保养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维
    2023-06-10
    192人看过
  •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委派和招聘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第四条前条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
    2023-06-12
    67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
    2023-04-22
    57人看过
  •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青岛政务网公示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按照新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青岛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具体标准方面,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初级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人值守,设置并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
    2023-05-04
    354人看过
  • 青岛市消费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生产、销售、服务者之间,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纠纷,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县(市)、区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的消费纠纷。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的案件是:(一)下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自己受理有困难,提请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二)当事人要求直接由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同意接受的;(三)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由自己受理的。第五条仲裁消费纠纷,应当查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仲裁员第六条各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3-06-07
    386人看过
  •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含老红军,下同),其他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原享受市优诊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医疗仍按现行医疗办法管理,其他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专项筹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暂按年人均6500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第五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办法:(一)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三)市属特困、破产企业事业单位,经市财政、经委、编委、老干部局、劳
    2023-06-09
    421人看过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一、大额存单的定义和《办法》出台背景(一)大额存单的法律定义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
    2023-06-09
    393人看过
  • 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的管理,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是失业保险基金对市、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就业咨询、职业指导、政策宣传等就业服务和进行失业人员调查、统计、监控失业率等工作经费的专项补贴。第三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就业服务费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项目下设立收支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按照上年失业人员档案数量和就业服务工作和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第五条失业人员就业服
    2023-06-10
    398人看过
  •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于1999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建设、计划、土地、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报
    2023-06-10
    342人看过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2023-08-04
    319人看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由于我市已对旅馆、招待所床位的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的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二、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
    2023-06-10
    240人看过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自备或租用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督,发放校车标识牌,落实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措施,配合学校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学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校
    2023-05-05
    91人看过
  •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1日实行
    物业服务费怎么收?昨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从7月1日起,林林总总的物业服务将归整成5项5等级的“菜单”式样,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点菜”,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在执行时间上也有利于保持稳定,规定原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仍按合同执行。本报记者戴丹长沙报道336道“菜式”可供选择“新办法把物业服务分为5大项目、5大级别、45个类别、336项要求的菜单式样,服务内容、等级划分更实用、更具体,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方便业主对服务进行监督,明明白白消费。”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说。市、州、县的收费标准,可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分项目分等级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办法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办
    2023-04-22
    210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0-27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条例。其中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 青岛市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规定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31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现在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法都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3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物业管理可以暂停服务和暂停交费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5
      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暂停为什麽如果需要,应当可以暂停,但,应当尽快恢复。
    • 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拒收物业费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05
      物业服务不好可以拒交物业费。入住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交纳管理费,但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