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4:01:46 159 人看过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特殊标志受该条例的保护有一形式要件,即该特殊标志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特殊标志能够获得登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其次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权利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工商部门对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所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即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有误进行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对于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若同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进行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该特殊标志便不具备显著性或新颖性;若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该特殊标志便在权利上有瑕疵。在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该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该特殊标志无效。

2、著作权法

依据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特殊标志可以分成三类:文字特殊标志、图形特殊标志、文字及图形共同组成的特殊标志。对于此三类特殊标志,若其具有原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便可作为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该特殊标志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论该特殊标志是否经过著作权登记

3、专利法

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故由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只要其富有美感,且具有新颖性———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与其相同或没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其所有人亦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4、商标法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在征得该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的许可后,可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将该特殊标志注册为其商品的商标或服务的商标,从而置该标志于商标法的保护之下。

5、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标志可受多重的法律保护。一特殊标志,若其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又经过了商标注册,且其本身又是一部作品,其可得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多重的强有力的保护。但是,当一特殊标志,其所有人既未提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亦未提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且本身又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

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经销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使用该特殊标志,并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就侵犯了该特殊标志所有人、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此情况下,该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或消费者均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该特殊标志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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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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