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16:41:20 331 人看过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要件不同。主体要件不同。

2、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与单项治理相对的概念。对象上说,它综合考虑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环境要素,而不是着眼于其中某一个环境要素;目标上说,它综合考虑资源、经济、生态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而不是局限于其中某个单一目标。对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各种不同的综合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1、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除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外,还必须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2、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强环境规划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运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为了节省环境治理费用,应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

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生产部门应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实行企业内部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理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损害生态环境将被终身追责
    广东省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三中全会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条例》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在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金华介绍,多年来,珠海始终坚定地走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前列,走出了一条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形成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通过法规形式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做法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十分必要。《条例》既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探索意识,同时
    2023-06-06
    322人看过
  • 损害环境追责赔偿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规避当前环保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该条例提高了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创新性地设立了污水入网预处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水等需经过预处理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并对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污水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监测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发现超标排入的,可按照合同约定关闭该单位排污接管装置以拒绝接纳,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规范排污口的设置,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予以封堵。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闭、拆除风景名胜区内水体和城市内河现有的排污口,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该条例还对违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向水体排放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处
    2023-06-06
    360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应举证哪些事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应举证的事实包括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七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企业违法排污
    2023-04-27
    374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方法
    《方案》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同时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
    2023-07-02
    386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
    2023-03-06
    446人看过
  •  生态环境破坏纠纷的举证责任方式有哪些?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时,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原则有助于在生态破坏引发的纠纷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分配: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A.自然灾害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因素;B.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C.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损害;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污染物未造成实际损害;B.污染物未到达受损地点;C.受损事件发生在污染物排放之前;D.其他可能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 生 态 破 坏 损 害 责 任 归 属 纠 纷 举 证
    2023-09-13
    34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7
      是指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大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即原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 有哪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 此外,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有哪些特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4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
    • 云南河里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律师哪家好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17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