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案件应予立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06:07 135 人看过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案件应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再审案件的立案作了如下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4.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3.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5.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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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新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5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