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就93条的解释是什么?
第九十三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2020年《刑事诉讼法》执行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状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任何一部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执法办案人员习惯思维模式是依据刑法、刑诉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忽视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有证据证实嫌疑人、被告犯罪、可能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捕,如果在捕后还要对羁押进行审查,认为是重复工作,因为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已经审查过了,为了方便办案,震慑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将捕后的案卷材料移送到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只追求办案任务,很少主动将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表现情况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也很少进行捕后跟踪。传统地认为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捕后还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话,那么报捕前侦查机关已经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就是为了案件在办理过程顺畅,减少办案阻力,所以就一押到底。
三、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机制的构想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全新的程序性刑事司法制度,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还需要许多专家学者及基层执法办案干警不断探索,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滥用的话,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可能使大量对社会危害性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到社会,给社会造成许多不稳定因素,可能使更多的受害者再次遭受非法侵害。如何运用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这是一个需要深度探讨的问题。笔者不断从工作实践摸索,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范着公民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我国的现状以及发展的情况来及时的进行修改和订正,当犯罪嫌疑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认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会根据法律提出上诉的请求,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要做法遵纪守法,保障各位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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