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辩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8:42:00 62 人看过

1、纵容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辩护。在仔细阅读案卷和会见上诉人后,我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上诉人李**不构成纵容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是在2007年11月查处**医院的过程中,上诉人严格执法,下发了(安)药监[2008]**,对该医院进行了严惩,取缔了生产窝点,没收了生产工具,防止**医院继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药物。因此,上诉人没有放纵在**医院制售伪劣商品的主观目的。第二,上诉人没有指使朱**按照“一病人一方”制售药品,“一病人一方”的理念来自何**。证人宋**证明了“是谁告诉朱**的。A:朱镕基当时对我们三人说的只是他说的法律。我和李都没有提出异议。”目击者何**证实:“我跟他说,你们自制的药品批量生产是针对大多数患者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售假药肯定会受到处罚。如果你给每个病人开一张处方,现场给病人配药,就不会违法,也不会受到处罚,处罚属于“一人一处方”。而且,“一个病人,一个处方”也不妥。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药监药监发[2010]39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三项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3、按照医生处方(一人一方),产品采用中药工艺加工。因此,**医院“一个病人,一个处方”的要求是正确的导向,规范其运作并不违法。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何**、宋**一起,为朱**出谋划策,试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逃避检查,是主观臆断的结果。

第三,上诉人不知道**医院在受到严惩后会再次制售假药,在随后的检查中没有发现假药。

上诉人反复陈述,他不知道**医院在监管期间再次制造和销售假药。2015年6月19日,上诉人的询问记录(本卷第162页第6、7段)显示:“问题:*医院后来是否停止生产自制药品?答:不知道后来是否停止生产”,6月20日,上诉人讯问笔录第33页倒数第4、5段显示:“问题:*医院是否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A:我不知道。2012年12月任**县局副局长。在此之前,我没有再调查处理**医院。我不知道2012年12月以后发生了什么。”6月22日,上诉人的讯问记录(该卷第70页倒数第2、3、4、5、6、7段)显示:“问:在后来的审查过程中,您是否发现**医院有朱**生产的药品或有食品保健资质认证的保健品?A:不,是不是医院后来停药了?A:我不知道后来生产是否停止了我知道。当他问我们能做些什么来避免被调查时,是继续生产。Q:有没有可能**医院会继续生产?A:有没有可能**医院会继续生产?”第72页第三段显示:“问:2011年以后**医院是否有制售假药的行为?A:我不知道。当时,我不负责这个辖区,也没有人举报。”上述陈述表明,上诉人对**医院再次制售假药的行为并不清楚。6月19日,上诉人询问笔录第162页倒数第5、6段显示:“问题,**医院是否有可能继续生产?答:他应该继续生产,因为他是一家糖尿病医院,他的自制药品应该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辩护人认为,首先,上诉人提出的他应该继续生产药品的主张,结合上下文,是投机性的。二是**医院可以将药品生产合法化、规范化,不能随意相信上诉人明知**医院会继续生产假药。2007年11月该医院被处罚后,上诉人和检查组工作人员多次到**医院检查,均未发现假药。这可以在证人宋**和朱**的讯问记录中得到证实。宋**的记录(第二卷第11页第4段和第5段)显示:“问:你后来又去**医院检查了吗?A:我又去查了一遍。检查次数不准确。按照规定,每年要检查一两次。药房里没有发现自制药品,所以没有再查处。”在朱镕基的笔录第60页,倒数第1段和第2段显示:“问题:李、宋和他后来去你们医院检查了吗?回答:“他没有回来检查。李、宋存根来考试。但是,他们没有检查我的药品配制情况,也没有再处罚我。Q:除了这三个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没有进行过检查?A:是的。其他人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经常更换人员来负责我们的药片,但他们没有检查我的药物制剂。2015年6月22日,上诉人的讯问记录(第70页第4段和第5段)显示:“问题:您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是否再次检查过**医院?答:是的,但是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在第二卷第61页第四段,朱**说:“问:既然你还没有停止生产毒品,为什么药监局的人不能检查一下?A:我是按照他们给我的指示做的。我把成批成瓶卖的药藏了起来。药房没有把药放进药房,只是开了处方……”正是因为朱**藏匿了非法生产的药品,上诉人和检查组的工作人员才没有发现。也就是说,朱**在暗中制售假药。因此,上诉人对**医院非法制售假药的行为既不了解也不清楚,更谈不上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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