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初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1、初犯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不需要。
对初犯是否应从轻处罚,只能根据犯罪的各种情节综合考虑。
初犯系第一次犯罪,一般说来恶习不深,易于改造。可以比照累犯从轻处罚,但是有的初犯则是数次犯罪,甚至还可能是惯犯或常业犯,由于各种原因而一直逃避法网,这类初犯就不应从轻处罚。在劳改实践中,应将初犯与惯犯、累犯分管分押,以免受到惯犯、累犯的感染。
2、初犯一般尚未形成犯罪的习癖。
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作为量刑时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但有些初犯实施犯罪时经过长期预谋、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酷,犯罪性质严重,对其量刑时就不能从宽处罚有法定或依情可以酌定从重情节的,还要从严惩处。
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初犯、也不管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是否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都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若法院在判处主刑处罚的同时,同时宣告执行缓刑,且被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那么一般就并不需要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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