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应当终结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11:02 190 人看过

行政诉讼终结的原因是:

(1)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2)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4)原告死亡或者被撤销,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以及中止诉讼达到一定期限而其权利承受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出现上述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行政诉讼,结束本案件诉讼程序。终结行政诉讼的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律师补充: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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