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具有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7 20:00:40 81 人看过

1.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司法鉴定文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的文书。该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且该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一、交通事故伤残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过程是: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步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二、怎样投诉司法鉴定机构

投诉人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也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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