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说的判断标准与实例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只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之一,有因果关系未必都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罪过或者不具备主体资格,即使有因果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的中断
注意:介入的因素是异常的因素,也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因素。
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是必须要存在的吗?
必须要存在的;
犯罪客观要件,法律术语,是刑法规定的,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对象
在刑罚分则中如果有特别规定,要注意它的特别规定。如侮辱国旗、国徽罪,行为对象是国旗和国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行为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强奸罪,行为对象是妇女。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手段或者方法,要注意有些特别规定。如,强奸罪、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手段都是要求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时空条件,如非法捕猎罪,非法捕捞罪,都是作为定罪要件的。而有些情况下,时空条件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对于地点的要求,不是对抢劫定罪的要件,而是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危害结果的类型划分:
有的罪是以发生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
有些罪是以发生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这个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这个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犯罪。
只要有实施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结果的犯罪行为,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的,这类犯罪称为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刑法在基本的犯罪构成之外规定了要加重处罚的结果,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要加重处罚。所以,结果加重犯只能是法定的,也就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还要注意行为人对这种加重犯的处罚结果通常是过失。但是,有些罪也有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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