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训练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5:27 291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训练工作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劳动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就业训练,是指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就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班(以下统称就业训练学校),为城镇待业人员、农村非农户待业人员和需要转业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或转业能力所进行的职业技术训练。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展就业训练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就业训练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教育方针,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五条就业训练实行统一组织、公开招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录用的办法。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就业训练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就业训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开办就业训练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教学工作要求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教师;

(二)有适应教学工作要求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三)有明确的培训标准和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场所;

(五)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开办就业训练学校,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省属单位、驻我省中直单位开办就业训练学校,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单位开办就业训练学校,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就业训练学校,报所在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劳动行政部门开办就业训练学校(不含就业训练班),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停办就业训练学校,应到原审批机关履行停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刊播、设置、张贴就业训练招生广告,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条就业训练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就业指导、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并应以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为主。

第十一条就业训练的培训期限:技术性不强的劳动岗位上的熟练工,不少于六个月;技术性较强的劳动岗位上的技工,不少于一年。

就业训练的课堂教学学时,应不少于全部教学学时的40%。

第十二条学员实习场所,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的,由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学员在就业训练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伤(亡)事故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办学单位的规定或办学单位与接受实习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学员毕(结)业考核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办学单位发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训练毕(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学员毕(结)业后,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的,由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择优录用,其它学员,可参加社会统一招工考试,或由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选录用;也可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学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予扶持。

第十六条接受就业训练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学员毕(结)业后,属于专业、工种对口被录用的,可相应折抵其熟练工期或学徒工期。

第十七条从事就业训练的专职教师、教学研究人员(其技术职务是教师系列)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技工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训练学校的兼职教师任课,按有关规定发给酬金。

第十八条就业训练学校可向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学员的单位以及接受就业训练的社会待业人员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全部用作就业训练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就业训练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培训费、实习厂(所)经济收入和其他来源中解决。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2: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实习期相关文章
  • 辽宁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第三条根据需要,下列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一)原有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二)出让土地在出让年期内需要改变有偿使用方式的;?(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组建企业集团、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
    2023-06-10
    207人看过
  •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
    2023-06-08
    311人看过
  • 辽宁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二○○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提高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的通行安全和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协调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2023-06-10
    447人看过
  • 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税减免分为灾歉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政策减免。第三条纳税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冻、雹、霜、病、虫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歉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灾歉减免照顾。征收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减免农业税:1、受灾歉收在5成以上不足8成的,酌减农业税;2、受灾歉收8成(含8成)以上的免征农业税。歉收成数的计算,以纳税人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对比确定灾歉成数。计算公式为:灾歉成数=(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常年产量×10第四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
    2023-06-07
    259人看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辽工商发[2004]59号发布日期:2004-6-3执行日期:2004-6-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把在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基层工商所,下同)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办案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一
    2023-06-06
    349人看过
  • 辽宁省规定婚假福利
    辽宁省的婚假为10天。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但各地地方法规有些对婚假做了延长或增加,辽宁省的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一共10天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宁夏市婚假天数法定的婚假为3天;婚假一般指的是员工本人结婚依法可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员工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其所在单位如数支付工资,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一种对员工的精神抚慰,同时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
    2023-07-15
    222人看过
  • 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第五条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县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
    2023-06-08
    130人看过
  • 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日期:2002-10-28执行日期:2003-1-1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保证绿色食品质量,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于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质量证明商标。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
    2023-06-07
    419人看过
  •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合并修改为两条: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一)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设计项目的;(二)出借、转让、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三)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利用压价、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擅自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处以勘察设计收入5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未签订设计合同或者未履行勘察设计项目
    2023-06-10
    124人看过
  •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2009]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专家库是省卫生厅设立的为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队伍。第四条依据《职业病目录》,专家库按类别分设10个组: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2023-08-12
    233人看过
  • 辽宁省车船税缴纳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辽宁省车船税新标准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不再按车型征收,而是采用与车辆价值息息相关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排气量2.0成为临界点,排量越高所缴纳的车船税越高:排气量1.0至1.6升(含)只需缴420元,比旧标准便宜60元;排气量在1.6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缴纳税额不变,仍为480元;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适用税额上调至900元;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适用税额有较大提高,涨幅最高的为4.0升以上乘用车,税额达到4500元。辽宁省车船税新标准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可在办理或续保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申报缴纳车船税,以避免车辆年检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办理缴纳车船税手续时,还要提供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资料。2
    2023-07-06
    451人看过
  •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有关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夫妻
    2023-05-29
    374人看过
  • 役前训练考核规定
    役前训练、个体能训练考核标准:俯卧撑100次,要求:1分50秒完成及格。仰卧起坐100次:1分40秒及格。负重蹲起100次:40公斤杠铃1分40秒及格。蛙跳100次:1分50秒及格。马步冲拳100次:1分50秒及格。哑铃扩胸100次:1分30秒优秀,1分40秒良好,1分50秒及格。杠铃平推100次:重量40公斤杠铃1分50秒及格。高抬腿100次:标准:膝盖至胸1分50秒及格。公务员考核标准不能模糊重庆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初稿日前已经出炉。(重庆商报6月17日:《重庆规定: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将没年终奖》)考核基本称职的标准共有7条,其中有两条含糊其辞,让人看了不得要领。例如第一条:不依法执法,上班无正常理由经常离岗,市民办事见不到人的。不依法执法是个什么概念严格地说,循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都应该算进去吧如果问题都这么严重了,还叫基本称职,说得过去吗经常离岗如何界定是
    2023-07-07
    232人看过
  •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第五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第六条工作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
    2023-05-03
    27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实习期
    词条

    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 更多>

    #实习期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就业前训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0
      为了规范和推动就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业训练是指对下列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一)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 (二)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 (三)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 (四)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
    • 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4
      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就业。
    • 就业训练中心属事业单位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1
      就业训练中心是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属事业单位。 就业训练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的教学与实习; (三)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教学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 就业训练中心是干什么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4
      就业训练中心是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属事业单位。 就业训练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的教学与实习; (三)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教学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 辽宁省辽宁市19条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