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等等。
一、非法集资立案追诉标准
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1、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
3、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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