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的构成条件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1:41:02
155 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公众不知却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被公众熟知,并且不容易被获取的信息。价值性和实用性,也就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保密性,一般是指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并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借鉴了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法律定性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息。”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个种类。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方法、配方、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216人看过
-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259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454人看过
-
研究工伤构成的必要条件
443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384人看过
-
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84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最新文章
#竞争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2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31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如下: 一、秘密,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价值,权利人可以获得经济效益; 三、实用性; 四、保密,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许他人
-
侵犯商业机密罪的构成要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7-10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仍然去做,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1、通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故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恶意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
构成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7现在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1.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需要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且商标申请人要与营业执照法人一致,申请商标类别要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 2.以企业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9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件有三个,主要包括: (1)秘密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