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主要性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9:16:45 439 人看过

保管合同的性质如下:

1、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一、保管物有瑕疵的时候寄存人的义务是什么

保管物有瑕疵时寄存人的义务是: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寄存人可不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

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7: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要式合同相关文章
  •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区别,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区别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7点: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二、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
    2023-06-26
    305人看过
  • 什么是代理合同性质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代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代理人有义务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实施买卖等活动,而本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报酬。(2)代理合同属于委托性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代理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代理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实物或给付其他财产为成立的前提。(4)代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先进的通讯手段缔结合同。一、法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法人签字吗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某项事务的人,即委托人,相对方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
    2023-03-10
    148人看过
  • 保管合同是主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的权利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3、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第371、37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
    2023-02-28
    186人看过
  •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是怎样的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相同之处在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是怎样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概念是: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仓储合同应
    2023-05-03
    325人看过
  • 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什么性质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转让债权的时候当事人需要签订合同,确保其有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合同具有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性质。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呢?在什么性质的合同中债权不能转让呢?一、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1、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2、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3、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4、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二、什么性质不得转让合同转让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搞活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大多数的合同权利可以被转让。但是并非所有合同债权都可以被转让。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合同相对性的考虑,下
    2023-05-06
    187人看过
  • 合同合同性质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②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一、合同所需的附件必须要单独签字吗合同中的附件需要单独签字。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未签字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不规范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
    2023-03-08
    280人看过
  • 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哪些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一)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二)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三)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2023-06-05
    91人看过
  • 赠与合同性质的认定是什么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赠与合同一定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2、赠与合同一定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
    2023-03-21
    285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010年2月16日,张某某与某房开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该公司开发的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商品房出售给张某某,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价格为3268元/平方米,并约定了张某某向公司交付了5万元的订金。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订金的义务,但该房开公司迟迟于2011年才开工建设,并严重违约,将房屋面积缩小为90平方米,单方面提高了售房价格。张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房开公司返还订金并赔偿其损失20万元。本案的争议点是张某某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认购或预订的协议,该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从而判定房开公司的违约责任。律师意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将来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本约合同则是对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预约合同既可以是明确本约合同的订约行为,也可以是对本约合
    2023-06-10
    152人看过
  •  什么是实质性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形式。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其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委 托 合 同 的 成 立 条 件 是 什 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委托人明确表达
    2023-09-05
    168人看过
  • 再保险合同具有什么性质
    再保险以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标的,再保险人以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限向原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再保险合同究竟应当属于何种性质的保险合同,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从属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但是,学者们对于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仍然以责任保险说为通说,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为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非财产保险合同专有,人身保险合同也可以成立再保险合同。若认为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从属于原保险合同,那么以原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为标的所成立的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这种结论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定义划分。以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给付责任为标的成立的再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填补原保险人因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所发生的损失,性质上根本
    2023-02-18
    114人看过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担保合同怎么写甲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是什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一般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023-04-18
    416人看过
  • 只有合同的车位是什么性质的
    一、只有合同的车位是什么性质的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车位的产权年限。二、只有合同的车位签合同要注意什么1、在购买地下车位时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占用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它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要在战争发生的时候无条件把车位交给有关的防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2、产生了租赁关系的车位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2023-06-15
    298人看过
  • 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的什么
    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合同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上述名称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要看具体内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而言,作为继续磋商基础意向书、备忘录等只能表明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补充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到期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补充协议只是对主合同除期限之外的部分条款作的补充性约定,则该补充协议可能因为主合同到期终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一种情况是补偿协议本所就是对主合同期限及主要条款作出的约定,即为一份新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会冲突吗补充协议和原合同是否会发生冲突,由具体情况来决定。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一般要作出明确的约定。补充协议条款和原合同不一致
    2023-02-13
    40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分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 更多>

    #要式合同
    相关咨询
    • 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性质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构成拒绝履行合同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存在,就无所谓拒绝履行的问题。 2、须履行仍为可能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则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拒绝履行。 3、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之。无论以何种方式,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表达的不
    • 实质是什么保管合同?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09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 收养关系的性质主要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1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的性质是合同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1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
    • 这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呀?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县长与您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如要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到问法网首页在线咨询,与律师一对一直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