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就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抽象,易引起争议,故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效力等问题重新认识。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笔者认为: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必具有保险利益,现实生活中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而无保险利益的情况很多,如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险。此时,投保人实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如无保险利益,即未蒙受损失,既无损失,何以谈请求补偿。
3、受益人不须有保险利益,受益人的受益权实际是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
二、保险利益的客体
保险利益的客体是保险标的。我国《保险法》把保险标的定义为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不全面的,因为人身保险利益有两种,一种是被保险人对本人的寿命和身体的利益;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寿命和身体的利益,此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因他人寿命和身体的损害而带给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故保险标的还应包括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内容
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尽一致,大体包括:1、本人,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配偶,配偶之间互有保险利益。3、亲属,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有保险利益,而英美法系国家做法不一。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4、雇佣人与受雇人。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承认单位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有保险利益。
6、合伙人之间互有保险利益。
7、凡当事人间有合同或商务关系,一方的生死足可影响他方因基于此种关系可获得法律上及经济上的利益,相互间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上述第5、6、7项未作规定。
四、保险利益的效力
1、时间上的效力。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订立时存在,否则会引发道德危险。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仍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只要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就应有效。2、对人的效力。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此时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
-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327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497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468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68人看过
-
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330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427人看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
合同中,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怎样的特征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2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 (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
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比较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1(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
-
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
人身保险合同利益是怎么规定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