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5 07:21:00 470 人看过

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的是以下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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