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是否包括立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16:45:25 146 人看过

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权。各级地方人大在不和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有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权利。

从法理上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乡镇换届选举于法无据

依据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省级人大、设区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选举;县(市)、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并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级人大和设区的市(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的选举工作。该条内容很明确地说明,乡镇换届选举完全是县级的自主范围,从法理上说,只要乡镇任期届满,其所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依法部署相关选举工作,启动相关选举程序,根本不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来个统一部署,搞屋上架屋,床上叠床。它一方面不利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领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形成自己的权威,也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和成熟。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上下级人大之间是彼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一种类似于党委或政府那样隶属上的领导关系,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指导若演化为一种事实的上领导关系,这已经背离了立法者的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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