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能否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0:45:04 462 人看过

当然是可以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并且明确了此种买卖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卖合同口头约定有效吗

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所以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法院是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的:

1.合同内容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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