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43:12 77 人看过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工作中的违法责任所作的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应当依法受到处分。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超越法定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同时,本法在有关条文中,又对定价权限的划分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二是省级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三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四是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进行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就是本条所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负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因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是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性价格管制措施,在实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期间和区域范围内,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效力。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就是违反了法定职责,应当受到处分。

三、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政府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其的行政处分应当由其上级政府作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由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对其进行处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六条释义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一、价格法单独列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的标题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包含以下内容:进出口商品的定价权;定价原则;定价基本依据;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本条规定是专门针对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是指从国外或境外组织货源,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强调的是商品来源于国外境外,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营者收购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收购商品,销往境外。与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有关的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本条专指的销售进口商品或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
    2023-04-24
    119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三条释义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但对其实施的一定范围则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对经营者价格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义务,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这一制度既
    2023-04-24
    217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一条释义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近二十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
    2023-04-24
    114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七条释义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释义】本条是对行业组织价格管理的规定。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有一些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在提供信息、沟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政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管理经验和协调组织生产流通等环节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机制的转换过程中,这些行业组织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角色,寻求新的行业协调机制。这些行业组织从机构性质看,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与本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中介机构也不一样,主要靠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收取会员费取得经费。职能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桥引线,沟通联络。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价格管理工作上的作用。使它们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促进价格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其行为,使其活动
    2023-04-24
    286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调控第三十条释义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释义】本条是对政府调控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一、现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商品已经实行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占极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干预。经营者定价,主要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法则。但是当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基本的工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时,必然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就需要国家出面干预,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二、本条对重要商品和服务没有定义,但其用意是非常清楚的。结合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的实际做法,可以认为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表中的2
    2023-04-24
    321人看过
  • 《价格法》总则第五条释义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释义】本条是对价格工作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价格工作,在价格法中分成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两个层次进行规定,在两个层次中又对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区分。它所体现的原则是,统一负责,分级管理;有主有次,集中协调。所以要采用这种原则,一是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活动是分散决策为主的,在对其管理上需要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分级进行;二是,价格是牵动经济全局的,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变化直接与国民经济的运行联系在一起,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是宏观经济决策,因此,价格工作中需要统一负责;三是,价格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从面向全国的管理措施到地方的面向
    2023-04-24
    40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解释怎么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8
      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 第五章第五条法律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3-31
      第四十四条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三)涂改、出借、出
    • 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5
      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
    • 应急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解释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十四岁法律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9
      关于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和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以下),监护人要承担监护责任。18周岁以上是成年人,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