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参加审判单位的陪审员不得扣除工资。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单位不得扣除工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可能面临工作冲突。草案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按比例扣除或改变。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
此外,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法院根据当地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参加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餐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差旅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相应的政府财政保障
<2.当年龄上升到28岁,文化程度下降到高中以上时,做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草案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由原来的23岁修改为28岁;教育水平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把教育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就是让更广大的人有机会选择人民陪审员。”周强同时解释说,法官职务制度改革后,担任法官职务的年龄一般需要在28岁以上。认为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陪审员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由23岁提高到28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和司法部2015年5月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有陪审员均随机抽取。周强说,这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人大代表和许多地方法院主张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因此草案规定,在陪审员应当随机抽取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选择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
保留三人合议庭,增设七人合议庭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草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范围,正确区分事实审判和法律审判等
草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模式:一是保留原三人合议庭,二是增设七人合议庭
周强说,三人合议庭最好不区分事实审判和法律审判,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法官的指导下,人民陪审员只参加对事实的认定的审判,不参加对法律的适用
就审理案件的范围而言,草案规定,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影响。
此外,草案还列出了三类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重大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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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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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能参加再审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1-07-25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再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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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获得那些补助?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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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享有一系列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与庭审、庭审中询(讯)问、评议案件的权利;在合议庭享有法定的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等。人民陪审员还享有依法监督和制约职业法官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等,有举报和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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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设定上限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1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更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的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不愿意参加审判,而有的陪审员成为“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这不符合法律设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不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有必要予以纠正。从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看,设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上限,是解决实践中“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