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犯罪时是否需要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1:55 235 人看过

员工犯罪时是否有必要终止劳动合同。讨论的问题。在张的等待工作期间,当公司长期无法与他联系时,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从而面临“刑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是否有必要在服刑期间支付等待后待遇

III.法律意见

张于1993年某个月与中国铁路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自2013年2月以来已经20年了。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依法确定或约定事由,否则一般难以终止与该人的劳动关系,张某因在2008年10月的某一天犯下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六个月。在被提前拘留期间,他实际上服刑了三年。根据判决有罪、服刑的事实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中国铁路某公司向张某同志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从形式上看,它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也并非不恰当,但我的律师认为,仍有一些地方值得讨论和考虑

(I)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法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中国铁路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非不合适,但目前法律规定略显粗糙,没有这方面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从法理角度来看,它不符合法律解释学和社会学解释的宪法解释

1995年《劳动法》第25条第4款规定,如果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4)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7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七)依法追究劳动者刑事责任。1995年1月《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它界定了刑事犯罪的范围。同时,中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列出了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无明显过错。而且,对于被判处实际刑罚的待岗人员,不能参与单位的工作安排,这也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罪的犯罪范围。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使用的“可以”或“可以”,而不是相应的法律术语“应该”、“应该”、“可以”或“可以”,赋予了雇主终止与违法者的劳动关系的权利。雇主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社会责任、宪法权利、立法初衷等因素。“应该”或“应该”的法律术语是“必须”、“必须”或“必须”。雇主和工人都无权选择,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在行使其选择权终止与张的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社会责任和国有企业解决适龄人员就业问题的责任,以及宪法赋予每个适龄公民的劳动权利。在此基础上,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合理的,没有不当之处

我仔细研究了梁星教授新作《判决方法》的社会学解读。作为中国的一个有用单位,我们歧视服刑人员并选择终止劳动关系,这有很大的示范作用。社会上其他国有单位、私营单位、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理由不模仿,全社会数以万计的用人单位都这样做了。像张这样的犯罪分子将无法参与劳动,无法获得生计来源,最终无法行使宪法赋予的劳动权利。他别无选择,只能死!中国铁路公司也可以从这个角度重新考虑(II)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般不需要支付除个人性质以外的任何费用(包括工资或生活费),罪犯获释前的工资或生活费一般不适合支付,即使已经支付,可以要求归还,也可以由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收回

有一个单位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支付费用(工资或生活费)。目前没有先例,我们也没有听说过同样或类似的情况。在没有法律规定和规则的情况下,梁星教授告诉我们,方法是比较解释。前几年有成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彤(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瑜(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薄熙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他们被拘留或正在服刑,必须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条件的有利条件,例如秦城监狱的单人房,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从未收到国家支付的费用(工资、津贴等)因为他们被拘留了。通过比较张是否支付了费用,我们自然可以得出结论需要考虑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措辞和句子的选择,否则公司的法律文件似乎既不严谨,也不掌握对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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