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买卖,即只有买受人经过在试用期间内的试用并作出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后,买卖才能成立,买受人才开始履行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不承认购买标的物,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原先订立的合同要随之解除。买受人承认购买标的物与否完全在于自己的意志,他没有义务解释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原因。试用买卖也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即买受人承认或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应在试用期间内作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都宣告成立,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标的物,并应按约支付价款。
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限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合同的自愿原则,因此,在试用买卖中,对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间或者约定的试用期间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因为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时是在无偿使用,只是在享受权利,没有义务的负担,而出卖人则只承担了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但是对于出卖人确定的试用期间,还应当考虑对标的物试用或者检验的合理期间,如果试用期间太短,则买受人就不能充分地检验或者试验标的物,从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二)确定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发生法律后果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民法典》第171条还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确定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尽管依据《民法典》规定,采用交付主义原则,但是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标的物仁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买方如何写试用合同中买卖方基本权利
220人看过
-
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146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169人看过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价款,视为
418人看过
-
《买卖合同》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主要特征?
354人看过
-
如何在买卖合同中遵守基本义务?
219人看过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
如何解释试用买卖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了买受人明确表示购买外,在什么情形下还可以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2本问题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界定及推定同意购买的认定。所谓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实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须注意的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或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则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或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退还标的物的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试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04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
-
在买卖的过程中,那买卖合同基本要素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6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发生纠纷的情况,所以一般就要约定详细点,买卖合同基本要素主要防止纠纷发生的可能。 一个合同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就是买卖物;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7、违约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 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总之合同要审查好,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
合同买卖的基本客体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最近我也在研究买卖合同的客体,可以和你分享一下: 买卖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并不能直接取得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乃是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有请求交付货物(不动产还包括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和给付货款的义务,卖方有请求给付货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不动产还包括帮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很明显,权利义务指向的是对方和己方的行为,亦即,只能讲客体理解为给付(货物/货款)
-
买受人在买受合同中怎么处分权益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211、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 2、如果因为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