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22 00: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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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在失业之前有一份正规就业岗位,并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含)至五年以下的失业者,其累计缴费时间每增递一年就可以额外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若劳动者已有五年(含)至十年合法用工期间经历而又未达十年,自第五年起,其累计缴费时间每增长一年,可随之上调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最高期限不超过十八个月;假如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费长达十年乃至更长时间,那么他们将依照法定条款享受到二十四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关于失业救济金的具体发放标准,则是按照潍坊地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来适用一定比率来决定。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在失业之前的雇主以及个人累积缴费年限仅有一年(含)至十年,相关部门将会按照潍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来进行发放;
然而,当劳动者累计缴费期限达到或超过十年,他们便会有资格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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