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能否提起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02:21 99 人看过

1、如果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能否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吊销、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义务;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是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是征地还是拆迁,在基本要求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的底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必须经过正常的程序,即:,房屋拆迁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给予全额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商业开发,开发商和业主必须先协商,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除。

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追求拆迁进度,在没有充分共识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要求被拆迁户先放弃房屋,在房屋被放弃或拆除后再协商,这往往会引发诸多补偿纠纷。《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应当全部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至于之前施工单位实施的赔偿,很容易出现推委、违约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提出,现在建设单位由政府代为征收,政府也要满足这一要求,确保搬迁前补偿到位。

3。是否按照周边地区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本市房屋补偿有两种方式:一是房屋置换,同一区域内拆迁的最低金额,补偿的最低金额;二是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如果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能否提起诉讼?如果是房屋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关注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免签订协议后发现标准过低。面对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的局面,该怎么办?我们还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律师网找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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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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