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不可以担任工会主席。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返聘人员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等。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
安律师:
叶先生原是某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某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叶先生觉得在家闲着,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叶先生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同年6月,叶先生正式到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叶先生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2004年11月6日,叶先生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随后,叶先生一直要求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请问,叶先生作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湖南李某
李某同志:
叶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本案中,叶先生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响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叶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叶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栏目主持人周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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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从宪法规定看,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法》未禁止50周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但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事实上,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超过16周岁的人,都没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另外,是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就不应作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由于目前我国退休返聘人员大量存在这一群体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以便具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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