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是保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4:06:43 149 人看过

一、停车是保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

这个问题确实有争议,实务中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的有之,认定为保管合同的亦有之。

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的一般理由为,停车合同中并不交付钥匙,停车场对车辆并不具备较强的控制力,不能认定车辆已经交付,无法满足保管合同的要件。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车辆完全置于停车场的管理之下,构成交付,故而认定为保管合同。

个人认为,在停车合同中,车辆占有人可以随时停入停出,很难认定车辆已经交付,故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为宜。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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