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的私家车与沈师傅的出租车追尾,交通事故已在交管队协商解决。沈师傅自行修车后,黄女士以4S店维修费过高为由拒赔,双方对簿公堂。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被告黄女士不能证明4S店进行了“不必要的维修”;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估价虽低于实际修车费,但差价属于合理范围。被告除按约定报销原告修车费外,还得负担打官司的钱。
今年1月底一天晚上,黄女士驾车沿红桥区西青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右前部撞到沈师傅驾驶的出租车左后部。交管部门认定,黄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交管队时双方协商,黄女士愿意承担修车费用。后沈师傅到4S店修车支出12000元,黄女士觉得费用过高,又不同意承担。沈师傅只好将黄女士及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黄女士辩称,双方在交警队协商的结果是原被告共同到4S店询价维修;现原告擅自到4S店进行维修,费用过高,维修项目也与实际不符,因此不同意赔那么多。后经黄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维修费用约9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约定,由原告到4S店维修车辆,凭票据修车费用由黄女士承担。原告现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及明细表,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4S店对车辆进行了不必要的维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评估结论虽低于实际支出价格,但存在一定差价属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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