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30:39 304 人看过

一,。海船所有人对下列事故引起的索赔,可以依照本规则第3条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但引起索赔的事故是由于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个人合谋造成的除外船上任何人员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船上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2)任何其他人员在陆地或水域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任何其他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或因船上或非船上任何人员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任何权利的侵犯,业主对此负责。但是,对于后者的作为、不作为或过失,只有当其作为、不作为或过失发生在船舶的驾驶或管理过程中,或在货物的装载、运输或卸载过程中,以及乘客登上、登上或降落时,船东才有权限制其责任法律规定的与清除沉船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以及因漂浮、清除或销毁任何沉没、搁浅或废弃的船舶(包括船上任何物品)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以及因港口工程、港池或水道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在本公约中,“个人请求”系指因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请求;“财产请求”是指除本条第1款所述请求以外的所有请求。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即使其赔偿责任是由其所有权、占有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引起的,对船舶的保管或控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负责的某些人有过失。当任何个别情况下的请求总额超过第3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时,代表该责任限额的总额可作为单独的限额基金使用。如此设立的基金只能用于支付与索赔责任限制能力相关的索赔

6。基金成立后,如果有限基金确实用于索赔人的利益,索赔人不得就其对基金的请求对船东所有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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