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碰高压线触电把命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04:49 193 人看过

2000年8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某商住楼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在作业中钢筋距高压线过近而产生电弧,致使11名民工触电被击倒在地,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

赣州市某商住楼位于市滨江大道东段,建筑面积147000m2,8层框混结构,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共106根。该工程的土方开挖、安放孔桩钢筋笼及浇筑砼工程,由某建筑公司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转包给何某个人之后,何某又转包给民工温某施工。

在该工地的上部距地面7m左右处,有一条10kV架空线路经东西方向穿过。2000年5月17日开始土方回填,至5月底完成土方回填时,架空线路距离地面净空只剩5.6m,期间施工单位曾多次要求建设单位尽快迁移,但始终未得以解决,而施工单位就一直违章在高压架空线下方不采取任何措施冒险作业。当2000年8月3日承包人温某正违章指挥12名民工,将6m长的钢筋笼放入桩孔时,由于顶部钢筋距高压线过近而产生电弧,11名民工被击倒在地,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由于高压线路的周围空间存在强电场,导致附近的导体成为带电体,因此电气规范规定禁止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作业,在一侧作业时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该施工现场桩孔钢筋笼长6m,上面高压线路距地面仅剩5.6m,在无任何防护措施下又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因此必然发生触电事故。

间接原因

1、建筑市场管理失控,私自转包,无资质承包,从而造成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

2、建设单位不重视施工环境的安全条件,高压架空线路下方不允许施工,然而建设单位未尽到职责办理线路迁移,从而发生触电事故也是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不单要注意作好形式上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更应该注意认真贯彻施工许可证制度,并注意检查地区施工现场实施情况,发现私自转包和无资质承包等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2、认真落实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进行全过程依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预防为主。

3、建设单位对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作业条件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21: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高压线下抛掷钢丝索触电身亡电力公司不担责
    一男子将装载木材的汽车停放在公路支路的架空高压线路下,为捆绑加固车上木材,向高空抛掷钢丝索,不料钢丝索触到10kv高压线上,该男子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昨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2009年3月8日,木材买主李某租用汽车司机齐某某的小金刚汽车到淦田镇农村收购木材,齐某某将车停放在公路旁支路20米左右的10kv高压电线下。约19时20分许,木材装完后,司机齐某某试图用绞索机钢丝绳将装在车上的木材捆绑加固,在向上抛掷钢丝绳时不慎触及到悬挂在空中的10kv高压线,当场倒地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管理者某电力公司,认为被告未及时修复下沉0.93米的高压线c相线,且事故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要求被告赔偿70%的损失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齐某某将装载木材的
    2023-06-07
    199人看过
  • 遭遇低压、高压触电事故怎么办?
    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和平开关只能控制一根线,有可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源。(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到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快触电者脱离电源。(1)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断电。(2)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
    2023-06-06
    189人看过
  • 高压电触电的人身损害赔偿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1?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的高压电,指的是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2?在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伤害中,第三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起了作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致害人,不能主张免除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3?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自杀、自伤显然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
    2023-06-08
    391人看过
  • 打工仔爬废火车触碰高压电火车站遭30万索赔
    中国法院网讯在北京打工的小王(化名)因好奇爬上废旧火车车厢玩耍,不幸触到高压电线身亡。为此,怀着丧子之痛的小王父母将存放废旧车厢的火车站告上法院,提出了近30万元的赔偿请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王的父母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8月18日下午15点45分左右,原告的儿子小王在打工场所吃完午饭,到大门口散步。因为小王自幼生活在偏远的农村,从没有近距离看见过火车,也不知道火车何时能在铁路上行走,出于好奇便爬上了一节闲置多年报废的客车车厢顶。刚到车厢顶部便不幸被头上的高压电灼伤,小王全身90%面积灼伤。后小王虽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仍于同月26日医治无效死亡。小王的父母觉得,由于车站疏忽管理,在对周边环境存在高度危险的地方,既没有设置人员看管,也没有悬挂任何警世标志,更没有设立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小王从其居住的大门口在没有受到任何阻碍的情况下,极为顺利方便的进入车站并到达车厢顶部,才
    2023-06-05
    347人看过
  • 汽车吊碰高压线致人死亡事故
    2003年5月15日10时20分,金州区西海工业小区大连金州QF厂新建厂房工地,正在作业的汽车吊碰到高压线,造成2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一、事故详细经过2002年12月14日,大连金州QF厂(以下简称QF厂),为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经金州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金州区西海工业小区新建1800平方米厂房。2003年5月初QF厂厂长杨*将新厂房的施工图纸交给杜*(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队)委托其负责新建厂房工程的土建施工,并委托大连DM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其工地打基础桩(无书面合同)。2003年5月14日,杜*与大连市JY建科院地基所副所长葛*达成口头协议,由JY建科院为QF厂在金州区西海工业小区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15日早晨建科院地基所葛*又租借安装公司50吨汽车吊到工地为其吊装检测架。9时左右,安装公司调度丁*安排李*驾驶辽B68999(YQ50)汽车吊并
    2023-06-06
    251人看过
  • 违章指挥盖楼房工人触电把命丧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7年4月16日,城关镇四街综合楼工地,刘某某触电身亡,建筑工程队长张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1987年初,城关镇建筑材料公司古建筑工程队队长张某某承包镇四街综合楼施工,施工现场上空有10千伏高压供电线由南向北通过。4月3日,当工程进行到二楼约2点5米高时,公司副经理胡某某带质量安全检查组一行五人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窗上平均距高压线1.2米,即通知古建筑队“高压线如果不拆除6号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事后张某某虽同甲方进行交涉,但在高压线未拆除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镇供电所王某某等人亦提醒建筑队说:“高压线危险,不敢再施工了,否则出了问题我们不负责任。”4月15日,工程进行到二层窗上平时,副经理胡某某一行六人再次来到工地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部高压线距钢管约35公分,立即让该队记工员朱某书面通知古建筑队队长张某某全部停工,找建设单位拆除高压线。张某某接到通知后,对公司的指令
    2023-06-06
    138人看过
  • 高压线电死人如何处理
    高压线电死人的处理如下:1、确定责任人;2、在处理好死者后事后,进入相应的赔偿流程。赔偿项目一般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抚养人员的抚养费等。一、确定侵权责任人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高压线电死人,在确认侵权主体时,需要先判断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即高压线管理人是否已尽相应的提醒义务:需要看供电局有没有过错,例如高压线是否老化,是否有树立
    2023-08-01
    209人看过
  • 高压线电死人责任划分
    一、高压线电死人责任划分高压线电死人责任划分如下:1.需要具体先分析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触电事件的发生,如果是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高压电电死人赔偿标准高压线电死人赔偿具体如下1.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
    2023-05-22
    151人看过
  • 环保底线不可碰触
    法律综合知识
    新修订的环保法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舆论谈及这部法律,总冠以史上最严的前缀,反映出公众的普遍期待—几十年的污染治理,始终没有改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个现实。因此,公众期望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唤回蓝天、碧水和洁净的大地。执法不严,问责不够,惩罚不重,是环境保护屡遭诟病的关键。毋庸讳言,当前环境保护的执法效果公信力不强,环境司法案件判决少、威慑力不大,全社会的环境法治观念不强,企业缺乏对环境法治的敬畏之心,亟须通过强有力的执法和司法来改变。法律只有在严格执行中,才能得到尊重,从而不怒自威。这次因排污遭拘留的新闻,让人为之一震:法律已划出底线、红线,所有破坏环境的人,都将受到法律应有的惩戒。
    2023-04-24
    380人看过
  • 水泥泵车触高压线司机全身烧伤
    事发海口桂林洋大学城一工地,伤者20多岁,医院已下病危通知书本报讯昨日下午1点30分许,海口桂林洋大学城一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一水泥泵车在作业时,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司机触电后全身被烧伤。昨日下午,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昨日下午3点,记者赶到现场看到,水泥泵车后轮胎有被烧过的痕迹,还散发出刺鼻的味道,空中的高压线离泵车吊臂不远。随车人员段师傅心有余悸地向记者介绍,当时驾驶室内一共有3人,事发时,他们发觉轮胎起火,司机程某打开车门下车时,不慎触碰到车身,当即被强大的电流电倒,紧跟着程某跳下车的他也触电,全身麻痹,好一阵才恢复过来。现场目击工人告诉记者,大家发现程某是被高压线电倒的后,一边拨打120求助,一边去找竹竿,将电线从吊臂上挪开。大约40分钟后,电闸才被拉下。程某被工友们用工地的车辆送到桂林洋医院,然后由该院救护车转至187医院。下午3点30分,桂林洋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2名民警赶到现场调查。
    2023-06-05
    336人看过
  • 公司说触碰红线扣钱
    合伙做生意,千万不要犯这三条,条条致命,文章不长,全是心得体会。很多人合伙做生意都会经历以下四个阶段,初期“同心同德”,中期“同床异梦”,后期“同室操戈”,最后就只剩下“同归于尽”了。其中有三个大坑你千万不要踩。第一,合伙生意不能平分。我的一个客户和几个初中同学关系不错,一天喝了点酒就拍着胸口说,大家一起做生意,100万的生意5个人平分,每个人20万,话音刚落就要开战。像这种情况,创业是必死无疑的,因为每个人都是老板,谁也不听谁的,谁也管不了谁,根本就没有一个老大,没有一个决策者,到时候什么事都要开会,你也不服我我也不服你,到最后肯定是要干崩。因为股份一旦平分就意味着没有老大,谁也管不了谁,谁也制约不了谁,你也是老板,我也是老板,凭什么听你的?一个公司没有决策者就会导致内耗非常的严重,相互无法制约彼此,无法管理彼此。过去大家没有合伙做生意之前以情谊为本,现在是合伙做生意那肯定要以钱为本的,
    2023-03-24
    52人看过
  • 触碰法律底线的后果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视违法的具体情况而定。1、违反民事法律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有以下四点:1、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2023-03-31
    114人看过
  • 高压电线旁以及高架桥旁的房子
    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房子建在了高架桥旁边。虽然高架桥让购房者今后的出行更便利,但是也会有很多噪音、灰尘、为期污染等问题,对购房者的身心健康存在巨大的威胁。高压线或多或少都会有点辐射的,只不过住宅旁边的高压所产生的辐射应该都是人体可以接受范围以内的,要不然就不会造,还有就是家里如果小孩比较小的话,建议不要买,因为小孩的抵抗能力相对来说较弱!货车上高架桥怎么罚款货车上高架桥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货车上高架桥属于交通违章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五种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三分,分别是:1、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二十的;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5、驾驶
    2023-08-12
    350人看过
  • 变电站高压线对人体有害吗?
    省电力科学院专家:输变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电力建设项目在服务社会发展、满足人们日常用电需求时,变电站、铁塔、高压输电线路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日益成为追求环保、生活质量的人们的关注焦点。江苏省电力科学院的有关专家学者近日在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惑释疑。专家指出,人们习惯性地将输变电设施产生的电磁现象称为“电磁辐射”,其实是不准确的。所谓“电磁辐射”,一般是指频率在10万赫兹以上的高频率电磁波在空间传播现象,辐射能量的大小与频率有关,频率越高,辐射能力越强。居民日常能接触到的电磁辐射有手机、无绳电话、微波炉等。根据国际“电磁兼容”标准:9000赫兹以上的频率为“射频”,9000赫兹以下的设备因频率太低,基本不会发射电磁波。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仅为50赫兹(俗称“工频”),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电磁辐射,其周围存在的是“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而非“电磁辐射”。有关资料表明,从1997年起,国内
    2023-06-06
    42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