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
(市建委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按本意见执行。
二、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和评比,评比结果报重庆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总负责,所有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凡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要不断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认真做好重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管理,依据《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向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每月报送一次。
五、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除进行公布外,还将作为年度评比的重要指标。
六、对安全文明施工年度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重庆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对检查评比不合格的项目,其建设单位要会同有关参建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整改不合格的,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连续多次检查评比不合格(3次以上)或出现重、特大工程安全事故,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的单位,除予以处罚外,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
七、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指导、督查。督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参加会议或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八、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要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主动服务,及时解决和协调安全文明施工中的问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不得妨碍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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