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时应遵守的管辖机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00:22 331 人看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使非法拘禁行为的管辖机关,是监察委员会或者人民检察院。首先需要明确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监察委员会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都有管辖权,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管辖机关,一定是监察委员会。另外人民检察院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具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行为进行管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该规定,持续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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